上海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由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其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领金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缴费费率为12%(其中1%视为生育保险缴费,2%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阶段性降费期间按阶段性降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期间,领金人员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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