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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J9九游会官网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信息来源:网络    时间:2026-03-05 04:25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研究力量参与,提高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更好服务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明秀西路108号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530011),信封上注明“长护险专家库管理办法”字样。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立完善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高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有效发挥专家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领域决策咨询作用,健全专家论证机制,根据国家、自治区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指导意见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5〕1号)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家是经遴选进入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包含但不限于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及相关从业单位中,在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长期护理服务等领域,从事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行政管理等工作的专业J9九游会官方网站人员。

  第四条南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管理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组建、管理本级专家库。

  第五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领域政策研究、意见咨询、课题委托、调查研究、宣传培训等时需要合作的专家,原则上应从本级或上级专家库中选取。

  核心专家主要负责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有全局性深远影响的重大问题开展前瞻研究,围绕参保筹资、待遇保障、管理服务等关键政策的制定调整,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

  咨询专家主要发挥专家行业特长和智库优势,回应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咨询,参加长期护理保险调查研究、论证评审等工作,提出参考建议。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从事社保(医保)、医疗、护理、养老、人口、经济、商保、管理等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作为负责人承担过长期护理保险领域课题、项目;或在党政机关承担过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工作,熟悉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长期护理保险领域有较强的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及实践能力。

  确定为核心专家,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需从事社保(医保)、医疗、护理、养老、人口、经济、商保、管理等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作为负责人承担过长期护理保险或相关领域省部级及以上课题、项目;或在党政机关担任负责人并分管过长期护理保险工作。

  第九条专家库通过公开征选、定向邀请、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等4种方式组建和扩展。单位推荐前,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南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入选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名单需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基于工作新增需求或专家主动退出等情形,适时对在库专家进行增补。专家库核心专家总数控制在25人以内。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评审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6号)的规定执行。若今后国家与自治区涉及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受委托开展课题研究与政策咨询,承担培训授课任务,参与项目评审等相关工作。每年需至少参加1次专家库主管部门相关工作或组织的活动,或提交1份研究报告。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属于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等。

  (四)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以专家库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专家库实行准入、退出、评估等动态管理措施。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三)定期评估专家工作绩效,评估等次结果计入专家档案,并作为再次入库的重要依据。

  (六)将正在研究、酝酿的重大决策及掌握的涉密内容,随意向外界透露和公布的。

  第十七条专家由于身体条件、工作变动等自身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专家的,可以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八条专家被南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清退出库的,3年内不得重新进入专家库。

  第十九条专家库入库期限暂定为2年。核心专家届满后按程序重新组织遴选,咨询专家除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且在库期间绩效评估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在库期限届满后自动延期,每次延期2年。

  第二十条专家库主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专家库的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泄露或出售专家档案中的信息和资料。

  为加快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高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有效发挥专家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领域决策咨询作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5〕1号),修订《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南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管理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参照组建、管理本级专家库。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领域政策研究、意见咨询、课题委托、调查J9九游会官方网站研究、宣传培训等时需要合作的专家,原则上应从本级或上级专家库中选取。

  《暂行办法》主要对入库条件与程序、专家权利义务、专家库的管理和维护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入库条件。明确南宁市库专家分为核心专家和咨询专家,规定了2类组别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通过公开征选、定向邀请、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组建和扩展。二是明确专家权责。确定入库专家应履行受委托开展课题研究与政策咨询、主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宣传、促进相关学科建设等义务,强调了工作、保密、廉洁等方面纪律要求。三是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机制。提出专家库实行准入、退出、评估等动态管理措施,细化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理职责、专家库清退规则、入库期限等规定。

  壮大高质量、高水平的长期护理保险专家队伍,有利于丰富拓展专业研究领域,有利于促进各方积极参与制度建设,有利于更好支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发展。下一步,南宁市医保局将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国家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组建工作,积极发挥好专家在决策咨询、政策论证、社会宣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工作推进提供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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