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政策衔接,进一步保障好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依据我省有关规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对《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完善。
2025年12月11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修订印发了《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琼人社规〔2025〕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2023年11月,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印发了《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琼人社规〔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办法(试行)》有效期2年,2025年12月31日到期。为做好政策衔接,进一步保障好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依据我省有关规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对《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完善。
(一)对见习人员概念进行统一规范。根据新修订的《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琼人社规〔2025〕4号),将见习人员概念修改为:“见习人员是指按照《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
(二)修改文件施行时间,增加兜底衔接条款。删除《办法(试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修改为:“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规〔2023〕3号)同时废止。”
(三)对《办法(试行)》附件名称进行更新。根据《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琼人社规〔2025〕4号)的就业见习协议范本,将《办法(试行)》附件3的《见习协议(参加工伤保险参考)》更新为:《就业见习协议书(参加工伤保险范本)》。
政策文件: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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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使工伤保险惠及更多特定群体,促进我省工伤保险制度高质量发展,规范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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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做好政策衔接,进一步保障好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依据我省有关规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对《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完善。
2025年12月11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修订印发了《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琼人社规〔2025〕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2023年11月,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印发了《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琼人社规〔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办法(试行)》有效期2年,2025年12月31日到期。为做好政策衔接,进一步保障好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依据我省有关规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对《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完善。
(一)对见习人员概念进行统一规范。根据新修订的《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琼人社规〔2025〕4号),将见习人员概念修改为:“见习人员是指按照《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
(二)修改文件施行时间,增加兜底衔接条款。删除《办法(试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修改为:“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规〔2023〕3号)同时废止。”
(三)对《办法(试行)》附件名称进行更新。根据《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琼人社规〔2025〕4号)的就业见习协议范本,将《办法(试行)》附件3的《见习协议(参加工伤保险参考)》更新为:《就业见习协议书(参加工伤保险范本)》。
政策文件: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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