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分级分类监管是近年来金融监管的重要理念之一,这是行业发展走向精细化,转向高质量的关键步骤之一,在保险业销售端,所谓的分级分类,最重要的目标就是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渠道,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提出要强化产品适当性实现监管、提升产品与客户需求的匹配度,基于此,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保险销售提出更为细化明确的要求。
而为配合《管理办法》在保险业的落地,『慧保天下』获悉,保险业协会近期已经组织多家会员单位,共同编制了《保险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自律规则》”),为行业在销售端贯彻分级分类管理、提高产品销售的适当性,提供了科学合理的依据。
《自律规则》拟对保险产品、保险销售人员、保险客户进行分J9九游会官方品牌级分类,并对三者的匹配度、适当性做出规定。具体而言,《自律规则》拟将人身险产品分五级、将财产险产品划分为三级,强化销售前的产品风险划分,同时又要求对保险销售人员按照能力进行等级划分,对于投保人,则要求保险机构深入分析投保人的保障需求、收入状况、资产水平、保费预算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同时对投保人的财务支付水平进行科学评估。
根据《自律规则》,客户投保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险产品时,若趸交保费超过家庭年收入4倍,或期交保费超过40%,需客户确认方可承保;销售普通型人身险产品时,则相应门槛为6倍和70%。而销售风险更高的产品时,还须对产品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一步细分等级。
《自律规则》目前只是征求意见稿,最终规定,还请关注正式文件,以下就是《自律规则》主要内容:
根据《自律规则》第二条,所谓适当性管理,是指保险机构根据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复杂程度、保单利益是否确定等属性,结合客户的真实保障需求、保险费负担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开展识别、匹配、提示、销售等管理活动。核心在于“产品分级、销售分级、客户分层”的匹配原则。
在保险产品的复杂体系中,精准分类分级是实现恰当销售的基石,《自律规则》在《管理办法》基础上细化了保险产品的分级框架:
人身保险产品按照复杂程度和保单利益确定性划分为P1至P5五个等级。复杂程度主要依据产品责任范围、保障期限及设计结构综合评定;而保单利益则分为“确定型”与“浮动型”,其中浮动型又细分为“有保证利益”和“无保证利益”。
财产保险产品则依据产品特性划分为P1至P3三级,分级标准相对简化,但同样要求匹配销售人员资质和客户风险偏好。
禁止混淆存款、保险等产品,禁止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再提销售人员资质分级管理
产品分级之外,销售分级也至关重要,规范销售行为、确保销售行为的合规性与专业性,是预防销售误导的关键所在。
根据《自律规则》第七条,保险机构在推介、销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监管机构相关要求,禁止下列行为:
1、代替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进行不当提示,先销售、交易后评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影响评估结果的线、对客户进行告知、风险提示时,内容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包括但不限于
对于代理销售机构而言,应当履行客户需求分析、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责任和义务。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则明确提出要按照能力对销售人员进行分级。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销售行为、销售渠道的管理,建立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体系,
《自律规则》对于销售人员如何具体分级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初,保险业协会曾发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人身险方向)(征求意见稿)》和《人身保险产品销售授权管理自律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将销售人员划分为一级至四级以及无能力等级授权五个等级,且能力等级不同,可销售产品范围不同。(详见下表,相关报道请点击《定调!200万保险销售人员这样分级分类:考取执业证方能销售长期产品,分红险万能险须获三级认证》)
只是目前,对于销售人员的分级尚未有进一步的进展,据了解,这或与各地对于代理人的培训、考核等工作存在较大分歧有关。
可以预见,未来相关制度将与产品分级管理进一步衔接,推动销售行为更加规范、专业。
对客户按照风险偏好、支付能力等进行分层是完善保险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的最后一环,此前,行业已经开展类似工作,如投保投连险之前,需要书面了解客户风险偏好等,而此次的《自律规则》则对这一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具体到财务支付能力评估细则上,如下表所示,人身保险产品也需依据其保单利益是否确定,制定差异化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产品都必须开展上述评估。对于P1等级的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为非自然人的P2–P5等级团体保险,可免于进行需求与支付能力评估。但团险中涉及实际缴费的自然人,仍应开展相关评估。
以及监管要求的其他保险产品,《自律规则》也做出了额外的规定,明确增加产品风险评级和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自律规则》指出,保险机构则应结合自身实际和客户特征,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机制,也可参考以下匹配规则,例如,C1级客户适配R1级产品或账户;C2级客户适配R2及以下等级产品或账户……
若客户最新评估结果与前一次存在差异,应及时提示客户,并要求其对变动结果进行确认。
若客户坚持投保,保险机构应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并要求客户在了解匹配意见及产品信息基础上,做出独立决策并承担相应后果。
加强内部控制和自查,并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审计范畴。长期以来,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质疑声始终存在,一方面源于保险条款本身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行业在高速扩张阶段所遗留下的销售乱象。过度营销、虚假承诺、产品错配等问题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信任,也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在金融市场改革持续深化、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提升的背景下,保险机构需要改变,配套制度也须同步升级。
此次《J9九游会官方品牌管理办法》《自律规则》的接连发布,不仅在理念上强化了“卖者有责”,更在操作层面上提出了明确且可落地的监管指引。围绕产品、渠道与客户三方关系构建起的适当性管理体系,核心就是要将适配的保险产品,通过合适的销售渠道,精准对接契合需求的客户,从而构建一个更为规范、健康、有序的保险销售生态体系,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重塑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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